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梁艳艳,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男,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万里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男,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进才,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艳诉被告河南万里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梁进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河南万里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梁进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艳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艳艳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艳艳承担。
审判员 梁新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董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