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94号
原告岳朝丽,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景晓鹏,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朝丽诉被告景晓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朝丽负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