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1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2010年5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景小红,女,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系原告崔某某之母。
被告张淑娜,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武海涛,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142号。
代表人:马戈,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淑娜、武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凌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