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1701-2号
原告李江锋(李江峰),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
原告王晓朋,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李江锋爱人。
委托代理人李改朝,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系李江锋父亲。
委托代理人赵占伟,男,1975年3月22日,汉族。
被告郭卫(郭伟),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银仓,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郭卫哥哥。
委托代理人蔡银河,男,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锋、王晓朋诉被告郭卫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锋、王晓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