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06号
原告张平和,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巧玲,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生。
被告曹六省,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
原告张平和诉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六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平和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平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平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