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68号
原告李栓紧,男,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孙宗明,男,5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栓紧诉被告孙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栓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