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5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石某某,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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