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少辉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1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刘少辉,男.
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被告: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辉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辉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少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辉负担。
审判员  张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汪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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