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朱某,女。
被告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文佳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蕊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朱某,女。
被告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文佳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