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朱某,女。

被告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文佳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