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2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刘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发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建辉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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