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鹏超诉被告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59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121号
原告:梁鹏超,男.
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鹏超诉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鹏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鹏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鹏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梁鹏超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明
审 判 员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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