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俊锋诉被告吕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59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雷俊锋,男.
被告:吕彦虎,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雷俊锋诉被告吕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俊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俊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明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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