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59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霞于2014年12月25日以夫妻双方经法庭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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