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霞于2014年12月25日以夫妻双方经法庭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蕊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霞于2014年12月25日以夫妻双方经法庭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