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李晓静,男。
原告:王钰,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721198209270349。
被告:陈继科,男。
被告:陈艳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静、王钰诉被告陈继科、陈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静、王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伟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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