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霞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12:58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秦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秦霞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霞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霞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霞负担。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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