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俊臣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12:58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3号
原告尹俊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尹俊臣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俊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俊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俊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俊臣负担。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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