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超锋诉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方、石欣、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58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孙超锋,男,汉族。
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
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海。
被告刘方,女,汉族。
被告石欣,女,汉族。
被告朱东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锋诉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方、石欣、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超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超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超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后为16200元,由原告孙超锋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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