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威力因与被上诉人袁贯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56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贯丽,男,汉族。
上诉人王威力因与被上诉人袁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王威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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