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帆与被告河南普瑞蜂品股份有限公司、冀彦民、被告长葛市亿德利磨具磨料有限公司、被告王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55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王帆,女。
委托代理人范志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普瑞蜂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彦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冀彦民,男。
被告长葛市亿德利磨具磨料有限公司。
被告王治业,男。
原告王帆因与被告河南普瑞蜂品股份有限公司、冀彦民、被告长葛市亿德利磨具磨料有限公司、被告王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帆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帆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40元减半收取25920元由原告王帆承担。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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