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桂梅与陈崇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9 17:41:15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382号 |
原告占桂梅,女,1987年11月8日生。 被告陈崇杰,男,1978年11月10日生。 原告占桂梅诉被告陈崇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桂梅及被告陈崇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占桂梅诉称,我与被告陈崇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其离婚,婚生子陈×由被告陈崇杰抚养。 被告陈崇杰辩称,我与原告占桂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陈×。婚后由于双方为琐事无法进行较好的思想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尚好,婚后由于双方为琐事无法进行较好的思想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但此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占桂梅要求与被告陈崇杰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占桂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永 革 审 判 员 申 铭 审 判 员 吕 品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东升(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