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丽敏,女。
被执行人:徐栓柱,男,汉族。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郭美琴诉称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吕 军 尚
代理审判员 郭 林 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志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