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许法执裁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合力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占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申请人鄢陵县合力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2013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3)许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本案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00万元及违约金的财产,或者冻结、扣押、划拨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吕 军 尚
代理审判员 郭 林 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介 苏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