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中刚与王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9 17:40:11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321号 |
原告邓中刚,男,1967年10月11日生。 被告王振,女,1975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殿峰,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中刚诉被告王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中刚、被告王振的委托代理人蔡殿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中刚诉称,我与被告王振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其离婚。 被告王振辩称,我与原告邓中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21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无法沟通,致使双方于2010年12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邓中刚要求与被告王振离婚,被告王振同意,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邓中刚与被告王振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中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永 革 审 判 员 吕 品 审 判 员 申 铭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东升(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