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545号
原告陈红宾,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戴丁海,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辉辉,男,36岁,汉族,农民。
被告杨巧串,女,35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宾与被告孙辉辉、杨巧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宾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陈红宾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华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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