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30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34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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