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65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阳、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七里坪乡三道河村张大沟处的集体林坡上组织人员砍伐林木,加工木屑出售盈利。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现场共砍伐活立木蓄积29.0066立方米。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七里坪乡三道河村张大沟处的集体林坡上组织人员砍伐林木,加工木屑出售盈利。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现场共砍伐活立木蓄积29.006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XX供述:2005年,三道河村里想把小学的危房改造,需要盖教学楼,村里想把集体的林坡张大沟发包出去,用承包费来建设教学楼,我就找到村里经过商量,最后我给他们村盖了所教学楼,他们把张大沟的林坡承包给我。2007年和2008年,我曾经偶尔在承包的林坡上砍伐过林木,砍伐的数量都很小,而且都被林业部门处理过。2013年冬天,我当时看到人们种植香菇的积极性很高,很多百姓又没有林木种植香菇,木屑的价格比往年高点,我就想找点人到我承包张大沟的林坡上砍伐点林木,拿下来粉成木屑卖钱。2013年十一二月份,我找了三个会开三轮车的司机,叫他们开上我的三轮车,各自找几个砍伐人员到张大沟我承包的林坡上砍伐林木。
2、证人证言
(1)证人邢XX证言:我们三道河村小学校舍成为危房多年,2004年我们村想把小学的危房扒了,建设新教学楼,但是建设费用没有来源,我们就想把我们村集体的林坡承包出去,用承包费来建设新教学楼,当时七里坪街的王XX知道后想承包下来,经过我们村集体讨论,并报到七里坪乡政府征得同意后,张大沟我们村集体的林坡就承包给王XX了,当时是口头上都说好了,承包合同是2005年签订的。王XX从2007年开始砍伐到2009年,他砍有多少树我也不知道,有没有砍伐证我也不知道。
(2)证人芦XX、李XX证言:其证实内容与刑XX完全一致。
(3)证人曹XX证言:王XX给我们村盖了一座教学楼,村里就把我们张大沟的坡承包给他了,山上的树也给他了。
(4)证人赵XX证言:王XX叫我招呼修路,主要目的是把路修好,车辆能到跟拉林木。王XX共组织人在张大沟的林坡上砍伐有七八三轮车林木,每车能装10000斤左右,共拉有七八万斤林木。
(5)证人任XX、王XX、李XX证言:从2013年11月份开始王XX叫我开三轮车去给他拉林木,拉到2013年12月份结束。我们三个一共给王XX拉有八车林木,平均每车有七八千斤林木,我们三人一共给王XX拉有60000斤左右。
(6)证人曹XX证言:我跟着王XX砍伐树木前后有七八天的样子,2013年12月初林业严打了,我们就停了。
(7)证人任XX、朱XX、陈XX证言:证实了给王XX砍伐树木的事实。
3、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2)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书,证实王XX承包七里坪乡三道河坡地的事实。
(3)到案经过。
(4)鉴定报告。
上述事实及证据经庭审被告人王XX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盗伐林木一案,不但有其供述,还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又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王XX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但指控滥伐林木的定性欠妥,应为盗伐林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XX案发后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朱国旺
审判员 杨志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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