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继红,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海军,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金海军,男,1978年7月4日生,回族。
原审被告王道松,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
上诉人宋继红与被上诉人冯海军、原审被告金海军、王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宋继红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宋继红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继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继红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宋继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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