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有明诉被告王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03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299号

原告程有明,男,生于1957年,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

被告王庆坤,男,生于1971年,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有明诉被告王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有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有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有明负担。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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