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299号
原告程有明,男,生于1957年,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
被告王庆坤,男,生于1971年,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有明诉被告王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有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有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有明负担。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