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371号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6年,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生于1988年,住潢川县白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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