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02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乔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潢川县上油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忠

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

人民陪审员  许学银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炳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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