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296号
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4年。住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住河南省潢川县刘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