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2:01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317号

原告唐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

被告李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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