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元林与被告李勇、任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59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50号
原告杜元林,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勇,男,汉族。
被告任罗秀,女,汉族,系李勇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元林诉被告李勇、任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元林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元林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元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杜元林负担。
审判员  吴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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