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某某,女,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