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5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某某,女,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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