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64号
原告符运魁,男,汉族。
被告楚启鑫,男,24岁。
原告符运魁诉被告楚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符运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运魁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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