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5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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