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59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丁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丁某某之父。
被告刘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