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56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59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丁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丁某某之父。

被告刘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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