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双耀与李保林、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55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陈双耀,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林,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榜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耀与被告李保林、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双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双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陈双耀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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