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国富与被告姚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55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52号

原告赵国富,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明贺,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赵国富诉称,2011年11月3日,被告姚明贺以其姑有病为名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该款经我追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银行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国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富撤回对被告姚明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国富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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