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潘腾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建设街南段。机构代码:55833704-0
法定代表人凡海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腾辉与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腾辉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腾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腾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潘腾辉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