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泌法执字第03-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金,女,1961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景付,男,195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金与被执行人王景付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景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每月1000元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至其履行义务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姜丽君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