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重初字第00055号
原告王有远,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全福,男,1962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远与被告石全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远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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