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981号
原告王俊岭,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竹沟镇竹沟街。
被告刘玉伍,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住竹沟镇河东村次元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岭诉被告刘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岭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证据未收集齐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全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文举
代理审判员 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时仲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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