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340号
原告张路,男,汉族,农民,1934年1月5日生。
被告张圈,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美荣,女,汉族,农民。
被告张伟,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有,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路诉被告张圈、张美荣、张伟、张有赡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郭亚东
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
人民陪审员 渠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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