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李一某诉被告李二某、李三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48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232号
原告崔×,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一×,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二×,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三×,女,200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二×,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琳,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李一×诉被告李二×、李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经就共有纠纷达成协议,不再要求继承抚恤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李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李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崔×、李一×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宏
审 判 员  陈学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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