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一某与被告刘二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1:45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99号
原告刘一×,男,1942年1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礼,确山县148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二×,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一×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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