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徐旺,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艳芳,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旺与被告刘艳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旺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艳芳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旺撤回对被告刘艳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旺负担。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尹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