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秀平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9 09:21:59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090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秀平,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2012年7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闪,男,1984年2月14 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2012年5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平、贾闪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平、贾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22时许,内乡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余俊彪上班途中,在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大转盘,发现被告人张秀平、贾闪等人酒后互相撕打对方,余俊彪为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上前制止张秀平、贾闪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张秀平、贾闪即对余俊彪拳打脚踢,将余俊彪打倒在地,造成余俊彪多处受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余俊彪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秀平妻子与余俊彪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告人张秀平于2012年7月3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秀平、贾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民警察证,赔偿协议书,发破案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户籍证明,被害人余俊彪陈述,证人别x旗、张x英、周x忠、丁x阳、郭x周、贾x团、王x泽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平、贾闪酒后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秀平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贾闪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又能够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秀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贾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丰娟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锡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