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全印,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真中,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周红光、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真中与原全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真中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武民南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全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全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卫红,被上诉人朱真中的委托代理人周红光、高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南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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