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旺等三人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1:15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贾新旺,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200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李守新,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候建设,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贾新旺、杨某、宋某某申请执行李守新、侯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沁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沁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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